漯河刑事律师代理楚x富寻衅滋事案二审,漯河中院判决发回重审
楚x富、楚x海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刑终106号
原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楚x富(曾用名楚全付),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原漯河市郾城区第四届人大代表,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漯河市郾城区,住漯河市郾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6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郾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x生,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楚x海,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漯河市郾城区,住漯河市郾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6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郾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x志,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威,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漯河市郾城区,住漯河市郾城区。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17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6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郾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x荣,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漯河市郾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6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郾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楚x富、楚x海、周x威、董x荣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9)豫11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楚x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楚x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周x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四、被告人董x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楚x富、楚x海、周x威、董x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x
审判员 贺 x
审判员 孟x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x玉